离婚时寿险保险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寿险保险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寿险保险,且婚后也是用个人财产缴纳保费的,那么这份寿险保险通常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购买的保险,其初始资金来源于个人,且后续保费也是个人支付,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投入。
其次,如果是婚前购买的寿险保险,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的,那么虽然保险本身可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缴纳的保费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等权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了一份寿险,婚后用夫妻共同的工资收入来支付每年的保费,那么在离婚时,对于婚后缴纳保费所对应的那部分保险价值,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
再次,如果是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寿险保险,那么这份寿险保险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自然也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比如,夫妻婚后共同商量决定购买一份寿险,保费是用双方的共同积蓄支付的,这种情况下,该寿险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分割方式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退保后分割现金。双方可以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将退回的保费作为现金进行分割。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退保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尤其是在保险合同的前期,退保得到的现金价值可能远低于已缴纳的保费。
二是变更投保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可以变更投保人,由变更后的投保人(原被保险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给对方,使保单继续有效。例如,丈夫是投保人,妻子是被保险人,离婚时可以将投保人变更为妻子,妻子再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丈夫。
三是维持合同。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属于同一人,可以继续维持合同原样,由保单持有人(投保人)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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