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无住所是如何定义的?
我是一名在中国工作的外籍人士,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外籍人士无住所是怎么定义的。我有时候会回国一段时间,这种情况会不会影响对我无住所的判定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定义标准,以便明确自己的税务和其他法律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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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外籍人士无住所的定义有着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这里的“无住所”并不是指没有居住的地方,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习惯性居住。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于外籍人士而言,如果其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当这些原因消除后,其需要回到境外居住的,那么就可以认定该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举例来讲,一名外籍人士被公司派遣到中国工作几年,工作结束后他还是要回到自己国家居住生活,那么在法律上他就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情况。即便这名外籍人士在中国期间可能有固定的住房,但只要不满足习惯性居住的条件,依然符合无住所的定义。 明确外籍人士无住所的定义,在个人所得税缴纳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无住所的外籍人士,根据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不同,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上会适用不同的规则。比如,居住不满183天的无住所个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居住满183天但不满六年的无住所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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