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如何进行赔偿?


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需要区分交强险和商业险来看。 首先是交强险。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肇事逃逸并不在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内,所以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交强险会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例如,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其次是商业险。商业险的赔偿通常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一般来说,大多数商业险合同都会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对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那么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商业险通常是不会进行赔偿的。但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那么该免责条款可能不产生效力,商业险仍有可能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