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哪些若干问题意见?
我亲戚好像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现在家里人都很担心。我想了解一下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意见,比如在认定标准、证据收集、量刑方面都有啥规定,这样心里能有个底,知道大概会怎么处理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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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是为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而制定的重要规定。 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方面,意见明确了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非法性就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认定标准依据《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而来,让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集资时有了清晰的界限。 在证据收集和审查判断上,意见强调全面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能证明其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同时,对于电子数据等新型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也作出了规定,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正和准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意见规定了追缴范围和方式,对于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意见还对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单位犯罪的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司法机关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导,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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