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具体是如何执行的?


强制拆迁的执行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并且要区分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以下为你分别介绍: **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程序**: 1.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的提出**:需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一系列相关材料,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等。 2. **审查**: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3. **组织听证**: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听取各方意见。 4. **报批**:具备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证据保全**: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以确保后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中有据可查。 6. **实施**:包括张贴强制拆迁公告、拟定实施方案、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通知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协助执行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后,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程序**: 1. **申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且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 **受理**: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 3. **执行**:在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