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强奸罪是如何认定的?


强奸罪,简单来说,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首先是客体方面,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也就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对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其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与意义,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这里的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例如殴打、捆绑等;胁迫手段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敢反抗;其他手段则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比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等。 犯罪主体方面,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而决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在上海,强奸罪的认定和全国其他地区一样,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所以,在上海认定强奸罪并没有特殊的标准,而是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法律规定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