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是如何构成的?


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构成要件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对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对档案进行管理和保护,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擅自”意味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授权。“出卖”通常是指以获取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将国有档案出售给他人;“转让”则包括无偿地将国有档案给予他人等情况。并且,这种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包括擅自出卖、转让属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重要档案;擅自出卖、转让具有文物性质的珍贵档案;泄露国家秘密;多次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或者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数量较大等情况。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条件的个人,实施了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那么就不构成本罪。例如,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误以为是普通资料的国有档案转让给了他人,由于其缺乏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擅自转让国有档案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