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盗窃罪具体是怎么量刑的?


在武汉,盗窃罪的量刑主要依据盗窃数额大小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程度,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武汉,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如果盗窃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同时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等特定情形的,也可以以盗窃罪定罪,并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基础上,还会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比如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其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武汉,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贫困山区县、市三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若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入户盗窃等特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同样,在此量刑起点基础上,会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例如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贫困山区县、市为四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最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盗窃金融机构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且情节严重的罪犯,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以没收财产的严惩。 此外,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判处相应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由于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1000元至1000万元以下判处相应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