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在我国法律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明确指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通俗来讲,就是这个人即便不在公司股东名单里,但却有办法让公司按照他的意思来运作。 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乙公司在经营决策上要听从甲公司的安排,那么甲公司虽然不是乙公司的股东,却能通过这份协议实际支配乙公司的行为,甲公司就可能是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另外,从一些具体的认定标准来看,如果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或者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 ;又或者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还有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等情况,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并且,有关部门还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这就是说,不能仅仅看表面的关系,还要深入分析实际的控制效果。 在法律责任方面,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条件下要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要是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使权利,像抽逃资金、无偿使用公司财产,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那就应当认定其滥用了实际控制人权利,需对公司债务在公司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概念: 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能通过特定关系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 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或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等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其控制企业之间,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