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法律是如何判定的?
最近遇到个事儿让我很困惑,我想了解下要是和未成年女性发生了性行为,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判的。我不太清楚不同年龄阶段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判定标准,就想弄明白这个事儿,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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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判定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比如,甲明知乙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甲就构成强奸罪,会受到相应刑罚。 其次,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例如,丙和丁发生性关系,丙确实不知道丁不满十四周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 然后,如果未成年人是已经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与之自愿发生性关系,不会构成强奸罪。但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奸淫行为的,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就像戊对已满14周岁的己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戊就构成强奸罪。 另外,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概念: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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