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多长时间?


离婚财产分割所需的时间要根据具体的离婚方式来确定,目前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时间主要取决于夫妻双方协商的进程。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期满后双方再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此时财产分割就会按照协议执行。这个过程顺利的话,最快需要31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原件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诉讼离婚,时间就会比较复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且,如果一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鉴定、评估等程序,这也会进一步延长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