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是多久?


工程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建设工程领域,它是保障工程质量的一种常见方式。 关于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行约定返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保修金的返还期限,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返还保修金,那么在满足这个时间条件后,发包人就应按约定返还。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金返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一般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若对返还期限、金额等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影响保修金的返还。比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这种情况下保修金的返还金额和时间就会发生变化。又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出现问题,那么对于保修金的处理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总之,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期限要综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