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会被判多久,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认定的?
我在一家国有博物馆工作,最近听说有相关规定涉及到文物藏品不能随意赠送。我就想了解一下,如果真的出现了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的情况,到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法律又是怎么判断这是不是非法私赠呢?想弄清楚这些好避免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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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关于它的判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犯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对该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应当判处相应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从法律认定方面来看,首先,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和个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比如,私立博物馆不存在构成此罪的可能。其次,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国有文物藏品的所有权。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有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行为。比如未经批准,国有博物馆将馆藏文物送给了一家私人企业。最后,主观方面为故意,也就是明知这样做违法还去做,至于出于何种目的与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在判断是否构成此罪时,关键看行为是否经过批准。如果经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就是合法行为;反之构成犯罪。例如,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全民所有制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收藏的文物的调拨、交换,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级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文物。 相关概念: 非法私赠文物藏品罪:是一种单位犯罪,由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赠送文物藏品引发。 特殊主体:在刑法中,指除具备一般主体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特定身份、职务等条件才能构成犯罪的主体。在本罪中,就是特定的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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