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多久算产生违约金?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已经有段时间没发工资了。我想知道从拖欠工资开始,过多久就算是产生违约金了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怕公司一直拖着不给,想了解一下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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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违约金”在拖欠工资情境中一般不是直接适用的概念,通常涉及的是加付赔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并不会一开始就产生类似违约金性质的加付赔偿金。劳动者需要先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等方式,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限期内仍未支付工资,此时就需要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例如,小张被公司拖欠了5000元工资,小张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后,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在15天内支付工资,结果公司超过这15天还没支付,那么小张就可能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一定比例(50% - 100%)的加付赔偿金。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同时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一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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