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多少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委员会通常需要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通俗来讲,就是要小区里达到一定数量和面积份额的业主参与这个事情的表决,而且参与表决的业主里过半数同意才行。这是为了充分保障广大业主的意愿能够体现,让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有明确的表决和同意比例要求。该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同时,成立业主委员会还需满足一些其他条件,比如入住率须达到至少50%;第一批物业交房期限已满两年,且入住比例超过了30%;或者首批物业交房期限已满三年。 相关概念: 专有部分面积:指的是业主所拥有的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空间的面积。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