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减刑最多能减到多少年?


死缓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我国一项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关于死缓减刑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一条等法律条文有着明确说明。 首先,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接着,如果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根据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九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要是死缓直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后再减刑,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综合上述法律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也就是说,死缓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年限最多情况是减到15年以上(不包含死缓的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