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服务费要交多少税?


居间服务费是指居间人(也就是促成交易的中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促成交易后,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的报酬。从税法角度看,取得居间服务费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范畴。 在我国,居间服务费一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具体来说,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20%;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举个例子,如果您获得的居间服务费是3000元,因为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 - 800 = 2200元,按照20%的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为2200×20% = 440元。如果您获得的居间服务费是50000元,先减除20%的费用,即50000×(1 - 20%) = 40000元,这40000元就是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其中20000元按20%预扣率计算税额为20000×20% = 4000元,超过20000元的部分为40000 - 20000 = 20000元,这部分按30%预扣率计算税额为20000×30% = 6000元,总共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000 + 6000 = 10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在年度终了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您还有其他综合所得项目,比如工资、薪金所得等,需要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