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以通过法律公证断绝关系吗?

我和家里人闹得很僵,现在想和他们断绝关系,不知道能不能去做法律公证来实现这个目的,我不太懂法律,就想问问这种情况法律上允许吗,能不能通过公证来断绝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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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系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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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类型的关系,对于能否通过法律公证断绝有着不同的规定。 首先来看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这种关系是基于生物学上的联系,具有不可选择性和永久性。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规定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公证,来断绝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自然血亲关系而产生的,不会因为所谓的断绝声明或者公证而消除。 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是通过法律行为建立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是通过公证来直接断绝关系,但通过法定的解除收养程序,能达到类似断绝关系的法律效果。 再看其他亲属关系,如兄弟姐妹关系等,这些亲属关系同样是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法律上也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公证来断绝。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不能随意通过个人意愿和公证来改变。 此外,对于朋友、恋人等非亲属关系,本身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断绝,也就不存在通过公证断绝关系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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