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关系在法律上会被承认吗?
我和家里人闹得很僵,心里很想和他们断绝关系。但不知道这种断绝关系的想法,在法律上会不会得到承认呢?我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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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断绝关系是否被承认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自然血亲关系,也就是基于血缘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等,法律是不承认断绝关系这种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种基于血缘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或声明来解除。比如,即使子女和父母签订了所谓的断绝关系协议,当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子女依然要履行赡养义务;同样,父母也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不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 其次,对于拟制血亲关系,例如收养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时,是可以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没有血缘关系的所谓“断绝关系”,比如结拜关系等,本身在法律上就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存在法律承认与否的问题。这种关系的“断绝”更多是基于双方的意愿和道德层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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