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级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后,检察院该如何抗诉?
我最近在研究刑事诉讼相关内容,不太明白在同级法院作出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情况下,检察院具体是按照怎样的流程和要求来提出抗诉的,希望能得到详细且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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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具体程序和相关要点如下: **抗诉程序**: 首先,检察院需要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要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法院在接到抗诉书后,应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此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会就抗诉的理由和根据进行认真审核,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下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并将撤回抗诉的情况通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 **抗诉期限**: 对于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日,对于裁定的抗诉期限为5日,均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抗诉成立条件**: 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多种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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