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如何才能不承担公司欠债?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状况不太好,欠了不少债。我有点担心自己要承担这些债务,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股东怎么做才能不用承担公司的欠债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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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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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股东如何才能不承担公司欠债,首先需要明白有限责任制度这个概念。有限责任制度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好比股东把一笔钱投入到一个“资金池”(公司)里,公司运营用的是这个“资金池”里的钱,如果公司欠债了,先用“资金池”里的钱去还,一般情况下不会涉及到股东自己口袋里的其他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只要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地完成了出资义务,通常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额外承担责任。 例如,小李是A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认缴的出资额是10万元,并且已经全额实缴到公司账户。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欠下了50万元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小李一般只需要承担他出资范围内的责任,也就是他已经投入的10万元,而不需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去偿还剩下的40万元债务。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比如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虚假出资就是股东表面上承诺出资,但实际上并没有拿出相应的资金或财产;抽逃出资则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把自己的出资偷偷拿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再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财产混同,公司的钱随意转到股东个人账户,用于股东个人消费等,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要想不承担公司欠债,关键是要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且不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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