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卖过期食品应如何赔偿给消费者?
在超市购物时买到了过期食品,心里很不舒服,也担心会对身体有影响。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超市具体得怎么给我赔偿呀?是只退钱就行,还是有其他的赔偿方式?就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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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超市卖过期食品,消费者是有权利获得相应赔偿的。 首先,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而且,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其次,关于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金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如果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举例来说,如果您买了价值50元的过期食品,那么按照价款十倍赔偿,超市应赔偿您500元,但由于不足一千元,所以超市最少得赔偿您1000元。 另外,如果因为食用了过期食品,给您造成了人身伤害,比如身体不适去看医生产生了医疗费、因身体原因耽误工作导致收入减少等,您还可以向商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像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都可以要求赔偿。要是造成了残疾,那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也都能主张赔偿。 相关概念: 首负责任制:就是说当消费者提出赔偿要求时,不管最终责任是在生产者还是经营者,接到要求的一方得先给消费者赔偿,之后再去追究真正责任方。 人身损害赔偿:简单讲就是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责任方赔偿因为伤害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像刚才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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