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受了工伤该如何赔偿?


当老师受了工伤,赔偿问题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和依据来处理。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对于老师而言,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从事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工作中受伤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老师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老师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工伤认定之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老师可以享受不同的工伤待遇。 如果老师被认定为工伤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赔偿项目通常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医疗费是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对于造成伤残的情况,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还会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例如,一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总之,老师受工伤后的赔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