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工伤重新鉴定?


申请工伤重新鉴定,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申请的主体和情形 - **主体**:申请工伤重新鉴定的主体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 **情形**:一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二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 申请的时间限制 如果是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需要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若是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复查鉴定的,则没有上述15日的时间限制,但需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提出。 ### 申请的流程 1. **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主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材料一般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诊断证明等能够证明伤情变化的材料等。 2. **审核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 **组织专家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4. **作出鉴定结论**: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及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 ###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