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呢?


进行工伤伤残鉴定,一般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确认申请时间。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是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其次,准备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完整的病历资料等。例如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住院病历等,这些材料要能详细反映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 然后,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这里要注意,申请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并且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完整。 接着,组建专家组。相关部门会从已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位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这些专家都是在工伤伤残鉴定方面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 最后,得出鉴定结论。依据专家组的专业鉴定意见,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得出最终的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