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的流程具体是怎样的?


工伤鉴定主要分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两个部分,具体流程如下: ### 工伤认定流程 - **申请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提交材料**: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 **审核与调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材料不完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同时,可能会进行调查核实,如向用人单位、医疗机构、证人等了解情况。 - **作出认定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 - **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组建专家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 **作出鉴定结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应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 **再次鉴定(如有需要)**: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主要为《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