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应该怎样指定?
监护人的指定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程序的。
首先,要明确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对于未成年人,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是《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内容。
当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指定的途径有这些: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这是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在指定监护人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 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同时要注意,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相关概念:
法定监护: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范围和顺序,比如刚才说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顺序。
指定监护:就是当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特定的组织或机关来指定谁当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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