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定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后,谁来担任监护人呢?

我家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最近因为一些意外失去了监护能力,我很担心孩子后续的监护问题。想知道具体哪些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有没有什么明确的顺序,以及相关的确定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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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定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后,监护人的确定需要根据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来区分。 对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若其父母失去监护能力,首先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其次是兄、姐;再次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若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若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若没有上述人员或其均无监护能力,由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同样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也按照指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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