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用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
我开了一家公司,有自己的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最近购置了一批食堂用的固定资产,比如大型炉灶、冰箱等。我不太清楚这些食堂用的固定资产在税务方面能不能进行抵扣,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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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处理中,食堂用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重要的概念——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买东西交的税,在卖东西交税时可以减掉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食堂通常是为企业员工提供集体福利的场所,其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范畴。 一般情况下,如果食堂是专门为员工提供福利,不对外经营,那么食堂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因为这部分资产的使用是为了员工的集体福利,并非用于企业的应税项目。 但是,如果食堂存在对外经营的情况,也就是有应税收入,那么就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划分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企业需要准确核算食堂的经营情况,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划分和计算。 综上所述,食堂用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关键在于食堂的用途。如果单纯用于集体福利,通常不能抵扣;如果存在对外经营等应税情况,则需要按规定进行划分和计算后确定可抵扣的部分。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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