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冰箱用于食堂能否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冰箱用于食堂,不知道在税务处理上,这些冰箱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我不太清楚相关的税务规定,也担心操作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所以想问问专业人士,购进冰箱用于食堂到底能不能抵扣进项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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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概念。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采购环节支付的增值税,在销售环节可以进行相应的扣除,从而减少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企业食堂属于集体福利部门,购进冰箱用于食堂,是为企业员工提供集体福利。所以,从税法规定来看,这种情况下购进冰箱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假如企业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不含税)的冰箱用于食堂,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增值税进项税额就是650元。在正常情况下,如果这台冰箱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企业在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这650元。但由于冰箱是用于食堂集体福利,这650元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需要企业自己承担这部分税款。 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来操作。如果错误地将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进项税进行了抵扣,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不仅要补缴相应的税款,还可能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等处罚。所以,购进冰箱用于食堂,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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