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是否计入成本?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财务在处理时对进项税是否计入成本拿不准。我不太懂这方面的税法规定,想知道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到底要不要计入成本呢?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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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法体系中,对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是否计入成本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进项税的概念。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在购买东西时支付的那部分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也就是说,当企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这部分货物对应的进项税是不能用来抵扣企业销售货物等产生的销项税的。 那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该如何处理呢?通常情况下,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因为这部分进项税无法从企业的销项税中得到抵减,实际上就成为了企业购进这批用于集体福利货物的一项额外成本。例如,企业购买了一批价值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300元的货物用于职工食堂,由于用于集体福利,这1300元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就需要将其计入这批货物的成本,即这批货物的总成本为11300元。 综上所述,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进项税是要计入成本的。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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