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用于员工集体福利,在处理税务时,财务说这部分不能抵扣进项税。我不太明白,购进货物也花了钱,为啥就不能抵扣呢?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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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进项税抵扣是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进项税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而抵扣就是企业可以用这部分已支付的增值税来冲减自己要缴纳的增值税。当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会产生销项税,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就是企业实际要缴纳的增值税。 对于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这有其合理的法律逻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因在于,集体福利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性质的支出,这部分货物最终是被员工消费了,并没有进入生产经营的流转环节。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由于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后流转就停止了,没有后续的增值产生,也就不存在对应的销项税。如果允许抵扣进项税,就会导致企业少缴纳增值税,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所以,为了保证税收的公平和合理,税法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能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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