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原材料,原本打算用于生产,但后来决定将这批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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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外购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进项税额转出的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改变用途等情况时,原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将这部分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键要看其用途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当企业将外购的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时,就属于上述规定中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如果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已经将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那么在把原材料用于集体福利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体的操作是,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会计分录的方式,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出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中。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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