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是否免征增值税?
我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我们企业最近打算把自产的货物用于内部员工的集体福利。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税收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自产货物对内集体福利是不是可以免征增值税,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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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产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是否免征增值税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对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意味着,在税务处理上要把这种行为当作销售来对待。 这是因为,当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虽然货物没有流向企业外部,没有取得实际的销售收入,但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业的资产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从税收公平和征管的角度出发,需要按照销售货物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自产货物用于对内集体福利并不免征增值税,企业应按照该自产货物的同期对外销售价格来确定销售额,进而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如果没有同期同类货物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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