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打算用自产产品给员工发福利,不知道这种情况在税法上算不算视同销售。我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也担心处理不当会有税务风险。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到底要不要视同销售,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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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是否视同销售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虽然在企业日常记账里没当作销售处理,但从税务的角度,要把它当成销售来计算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里的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就包含了非货币性福利这种形式。也就是说,当企业把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给员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是要视同销售的。 从原理上理解,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实际上使得产品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从企业转移到了员工手中,这和正常的销售行为本质上有相似之处。而且,这种行为也会导致企业的经济利益流出,只是不是以传统的销售收款方式体现。所以,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完整性,避免企业通过这种方式逃避纳税义务。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就包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这进一步明确了,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同样视同销售。 所以,无论是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非货币性福利,都应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在会计处理上,也要按照相关准则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以符合法律规定和会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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