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小微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宣传是否要确认收入?

我经营着一家小微企业,为了做宣传,我们打算把自产的产品拿出去用。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和财务的角度,需不需要把这些产品确认为收入呢?我担心处理不当会有税务等方面的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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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小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宣传是否确认收入,需要从会计法规和税收法规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会计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确认收入需要同时满足几个条件,比如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当小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宣传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其他方,企业仍然对这些产品有一定的控制权,并且并没有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在会计处理上,通常不确认收入,而是按照成本结转。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小微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宣传,属于无偿赠送的范畴,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宣传,会计上一般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通常需要视同销售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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