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后没有逮捕就必须释放吗?


刑事拘留37天后没有逮捕,原则上是必须释放当事人的。 首先来说说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就意味着,刑事拘留最长时间一般就是30天(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加上提请检察院批捕的7天,总共37天。如果37天后检察院没有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却没有释放当事人,这是违法的。不过,如果案件还需要继续侦查,同时嫌疑人又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不是直接释放。 相关概念: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