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顺序是什么?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处理税务申报时,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顺序,不知道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来计算。比如我们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这种情况销售额该怎么确定顺序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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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上,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对于纳税人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顺序,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首先,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是比较容易理解和操作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参考纳税人自己近期销售同类货物的价格来确定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其次,如果没有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那么就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当纳税人自身没有可参考的销售价格时,就以市场上其他同类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作为依据。 最后,若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确定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于应税消费品,在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还要考虑消费税。如果该视同销售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1 - 消费税税率) 。这是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在计算销售额时需要将其包含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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