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该如何处理?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我们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有时候会把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其他产品。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方面该怎么处理,是要缴纳消费税吗,还是有其他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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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这是一个涉及消费税缴纳规定的重要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应税消费品。应税消费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一些特定商品,像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这些商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需要缴纳消费税。 而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把自己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作为原材料,继续投入到生产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 对于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因为最终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环节还是要缴纳消费税的。 例如,一家白酒生产企业,用自己生产的酒精连续生产白酒。酒精属于应税消费品,但在这个过程中,酒精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只有当最终生产出的白酒对外销售时,才需要缴纳消费税。 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必须是最终生产出应税消费品。如果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那就需要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比如,用应税的高档香水精生产普通护肤品,因为普通护肤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在移送香水精时就需要缴纳消费税。 总之,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消费税,但如果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要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一定要准确判断,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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