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视同销售的纳税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最近有一些业务涉及视同销售情况,不太清楚纳税时间该怎么确定。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这种情况到底什么时候要纳税呢?我想了解一下视同销售纳税时间的具体规定,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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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是一个在税收领域很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企业的某些行为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上要按照销售来处理并缴纳税款。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不同视同销售情形下的纳税时间。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视同销售行为符合直接收款方式的条件,就按照这个时间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如企业将自产货物直接交付给其他单位用于投资,若已收到投资款或者取得了索取投资款的凭据,那么此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 对于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视同销售行为,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也就是说,当企业将视同销售的货物发出,并且办理好了通过银行向对方收款的手续时,就需要计算缴纳税款了。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果企业视同销售货物采用这种销售方式,就按照这个规则确定纳税时间。比如企业将自产产品赊销给其他企业,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那么到约定收款日就产生纳税义务;若没有合同约定,货物发出时就需纳税。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对于视同销售中符合预收货款方式的情况,按此规定确定纳税时间。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企业视同销售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时,就依据这个时间来纳税。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如果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属于提供应税劳务,那么满足上述条件时就产生纳税义务。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不包括委托和受托代销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这意味着当企业将货物用于非销售目的但属于视同销售情况时,货物移送的那一刻就需要考虑纳税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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