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方式下何时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增值税的规定里,预收款方式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一个重要的税务处理点,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业务情况下的确认时间及依据。 对于销售货物采用预收款方式的,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是因为在发出货物时,销售行为基本完成,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所以此时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是合理的。不过,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是考虑到这类货物生产周期长,资金占用大,若按照货物发出才确认收入,会对企业资金流造成较大压力,所以以收到预收款或合同约定收款日期来确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因为租赁服务具有特殊性,预收款意味着企业已经取得了经济利益,所以收到款项时就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依据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里的“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同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 总之,企业在预收款方式下确认增值税收入时间,要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