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的时间是怎样的?


在企业经营中,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是非常重要的税务处理要点,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来看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通俗来讲,就是企业和债务人在合同里约定了什么时候支付利息,那么在这个约定的日期,企业就要把这笔利息收入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例如,企业A与企业B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每年的12月31日支付当年利息,那么企业A就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将这笔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对于利息收入如果有类似提前一次性取得的情况,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合理分摊到各期确认收入。 再说说增值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对于利息收入而言,如果企业已经收到了利息款项,那么收到款项的当天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还没收到钱,但按照合同约定到了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那么这个日期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是企业先给对方开具了利息收入的发票,那么开发票的当天就得确认增值税收入。 总之,企业在处理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时间问题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