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太清楚。我们公司有预售房产的情况,也有已经交付房产的情况,不知道这些不同阶段增值税纳税义务到底何时产生,希望了解具体的规定。
展开


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在税收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企业准确履行纳税义务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如果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按照相关规定,收到预收款时先按照一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但这并不意味着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当房地产企业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将开发产品交付给购房者时,才真正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日期,那么在该付款日期,若企业已经完成房产交付,就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在不动产权属变更或者房产实际交付给购房者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若企业在交付房产之前就开具了增值税发票,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