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具体是如何征收的?


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明确纳税义务人。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其次,确定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而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然后,来看税率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系数为35%。 最后,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1.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 - 扣除项目金额×5%。 3.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 - 扣除项目金额×15%。 4.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 - 扣除项目金额×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