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安置房相关事务,对税务这一块不太懂。想知道安置房在税务上是怎么界定的,到底要不要视同销售去缴纳所得税啊?我就想弄清楚这个规定,心里有个底,也好做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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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在一定情况下是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的。 首先来说说什么叫视同销售,简单讲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虽然没有实际发生常规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但在税务处理上要按照销售来对待,这样能保证税收的公平和规范。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若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且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情况,就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比如企业把安置房移送土地提供商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这种情况资产所有权属改变了,就应当视同销售确定所得税。 在确定销售收入时,如果是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国税发200931号文。该文件对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等情况做了明确规定,确保税务处理有法可依。 总之,安置房在符合资产所有权属改变等特定条件时,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处理这类事务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税务处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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