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行为,但在税收处理上要按照销售来对待。 关于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同情况有不同规定。以增值税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对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但以下几种情况有特殊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销售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对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一般是在资产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了解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有助于企业准确把握纳税时间节点,避免因纳税时间问题产生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