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发放职工福利会怎样?
我所在的企业打算把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当作职工福利发放。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和影响,比如税务方面怎么处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等,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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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发放职工福利,从法律角度来看,有几个重要方面需要关注。 首先,从消费税的角度。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这里的“用于其他方面”就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也就是说,企业把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发放给职工,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行为,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计算消费税时,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次,从增值税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所以企业将自产的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发放职工福利,同样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也是按照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再者,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并且该视同销售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也需要确认收入,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财务处理上要规范,准确记录相关业务,保证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如果企业不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处罚,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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