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用于集体福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处理税务时拿不准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太清楚相关税法规定,也不知道怎样操作才符合要求,所以想问问外购用于集体福利到底需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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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当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相当于这些货物没有用于生产经营增值环节,也就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因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原理是基于货物或服务用于生产经营并产生增值,最终通过销售环节产生销项税额来进行抵扣。而用于集体福利的外购货物,其价值最终是被集体消费掉了,没有进入到后续的生产经营增值流程中。 所以,外购用于集体福利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准确计算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进行相应的调整。这样做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计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避免企业因错误抵扣进项税额而面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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