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作为员工福利发放,财务说要视同销售处理,我不太理解。不是说视同销售一般是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非销售用途才这样处理吗,外购的商品也得视同销售吗?这是怎么规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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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视同销售”是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在会计上可能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行为。 对于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是否视同销售,需要区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看。 从增值税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时,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是不能抵扣进项税。比如企业购进一批食品用于员工聚餐,这批食品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为增值税的原理是对增值额征税,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没有产生增值的流转环节,所以不视同销售,但进项税不能抵扣。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上,外购商品用于员工福利要视同销售。企业需要按照外购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这样做是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资产处置方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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