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打算外购一批资产用于职工福利,不知道在企业所得税上该怎么处理,是可以全额扣除吗,还是有什么其他的规定和标准呢?我不太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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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中,当企业将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明确“职工福利”的概念,职工福利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而企业将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范畴,但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方面,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将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支出,要先按照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同时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限额内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应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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